
案例一
2026年1月27日,江蘇省宜興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環保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油性漆調漆間、油性漆倉庫內的兩套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的電源被關閉。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第十四條的規定,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四項的規定,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鑒于該單位主要負責人“逢查必考"中考試分數達到90分、立即采取措施糾正、已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宜興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單位作出處罰款人民幣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09月09日,江蘇省無錫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某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單位儲存油漆(閃點23℃)、稀釋劑(閃點26℃)的危化品庫和使用PVC膠(閃點43℃)的鋼制門車間覆膜線均未安裝可燃氣體探測報警裝置。同時發現該單位靜電噴涂區域內設有一處員工辦公室的隱患。

該單位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參照《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鑒于該單位主要負責人“逢查必考"中考試分數達到90分、立即采取措施糾正,無錫市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單位2項違法行為予以合并處罰,作出處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3年4月14日,湖北省荊門市某造船公司發生一起較大爆炸事故,造成事故船舶及周圍20米范圍內嚴重受損,船舶右舷大部分艙室外板撕裂,北側彩鋼活動板房墻壁大面積垮塌,承重結構破壞,70米處彩鋼活動板房中度破壞,東南部120-140米范圍內彩鋼活動板房輕微受損。最終,事故造成7人死亡、5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約935萬元。

事故直接原因:
船舶涂裝作業時油漆和稀釋劑揮發產生大量有機可燃氣體,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氣體,在空艙有限空間內聚集,遇甲板區域艙口圍軌道電焊作業產生的濺落火花,最終引發爆炸。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三十六條第三款: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
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并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通報。其中,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
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應急管理部令第10號)
第十四條:本標準所列情形中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等設施、設備、裝置,應當保證正常運行、使用,失效或者無效均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案例警示
安裝并正常使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不是“選擇題",而是法律的強制要求,是保障員工生命和企業安全的底線措施。任何心存僥幸、擅自關閉或缺失報警裝置的行為,都可能為爆炸事故埋下“定-時炸-彈"。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立即對照檢查,確保涉-爆場所報警裝置應裝盡裝、在線聯網、定期校驗,真正讓技術手段跑在風險前面,嚴防悲劇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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